1994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51号总理令——《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标志着教学成果奖成为我国政府颁发的教育领域中唯一的一项国家级奖励,与国家科技三大奖励同等对待。教学成果奖分为国家级和省(部)级,设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授予相应的证书、奖章和奖金,每4年评审一次。
我校心理学院舒华教授、地理学院王静爱教授分别获得第一届(2003年)、第二届(2006年)国家级教学名师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