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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管理办法

(2010年7月修订)

师教文[2006]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教学建设与改革研究,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与教学管理水平,鼓励和支持教师在教学建设与改革实践中加强研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鼓励教师以人才培养为本,面向国家需求和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发展的要求,结合高等教育教学发展趋势与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坚持教育理论与教学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实践相结合,积极探索,开拓创新,深入开展研究,重在解决教学实践问题,促进教学质量提高。

第三条 北京师范大学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以下简称“校级教改项目”)是我校国家级、省部级、校级三级教改立项管理的组成部分,纳入学校的教改项目管理体系。校级教学研究立项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学校制订“教学建设与改革立项指南”,作为教学建设与改革方向的宏观建议。校级教改项目面向全校,公平竞争,择优立项。通过目标管理和过程监控相结合,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 学校将对项目进行验收,对项目成果加以宣传和推广。

第二章 项目的立项、申报与批准

第六条 项目主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⒈ 为我校在职教师、从事实验教学的实验技术人员及教学管理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一定教学研究能力。

⒉ 每位教师每年限申报1个项目(因工作需要承担的学校教改项目除外)。

⒊ 已经主持有2项校级教改在研项目的教师原则上不能再申报项目。

第七条      校级教改项目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执行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八条      项目的申请程序:

⒈ 各部院系根据“教学建设与改革立项指南”,紧密结合教学建设与改革需求,组织教师参与项目申报。

⒉ 部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对本单位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根据限额择优推荐申报,相关教学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教务处。

⒊ 教务处组织专家,依据有关评审指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和资助方案报主管校长审核批准后发文公布。获准项目的主持人应填写《北京师范大学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任务书》。

第三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九条 项目主持人须制定详细的经费使用计划。

第十条 项目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专款专用、超支不补。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⒈ 国内调研及教学研讨会差旅费;

⒉ 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及图书购置费;

⒊ 课件的购买与制作费;

⒋ 研制新实验的耗材费;

⒌ 其它已在预算中明确申请,并获批准支付的费用。

第十二条 在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内,由项目主持人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资助经费,并按财经处的相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在项目经费使用计划中所列经费支出类别如在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以外,须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教务处和财经处对项目经费实施具体管理、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对项目主持人因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被撤消或终止的项目,学校停止继续拨款,并收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

第四章 项目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并按规定提交《北京师范大学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中期进展报告》,在规定时间完成项目的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者,须由项目主持人提出书面申请,送教务处审批并备案:

⒈ 更改项目主持人;

⒉ 变更项目名称;

⒊ 变更成果形式;

⒋ 确有必要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⒌ 因故终止或撤消项目;

⒍ 项目主持人因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承担相关教改项目的,原则上应更换项目主持人。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取消立项资格,终止项目实施,并冻结或收回剩余项目经费:

⒈ 项目研究质量低劣,未能通过中期检查或结题验收者;

⒉ 获准延期,但到期仍未完成;

⒊ 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⒋ 严重违反财经制度。

第五章 结题验收和项目评优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结题通知的要求,填写《北京师范大学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结项书》,并提交相关成果附件。教改项目成果可有多种形式,教学研究论文、课程建设和实施方案、调研报告、教材、奖励、教学实践效果报告与成果推广报告等均可作为项目研究成果认定的依据。

第十九条 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院系先组织召开项目成果汇报与评审会,审核《结项书》和成果附件,填写部院系审核意见。专家组应由部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或相关专家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

第二十条 教务处在部院系审核基础上,组织专家组进行项目验收和项目评优。结题验收内容包括:是否完成《项目申请书》中的研究目标和任务;对成果水平的定性评议意见,尤其突出对改革创新、实践效果和实际推广应用价值等方面的综合评价。专家组在验收、评议基础上,评选出一定比例的优秀校级教改项目。

第六章 成果交流与推广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通过交流研讨、现场教学观摩等活动,促进教学成果交流推广;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体,扩大项目的示范和辐射作用。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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