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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05年9月4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2012年6月13日修订)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2005年3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招生办公室请假。超过规定期限两周(含)未报到者,除不可抗力或学校批准的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学校新生入学体检标准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达不到学校入学体检标准的新生,经北京师范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一年内)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向所在院(系)递交申请,院(系)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生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接到学生处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一般为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未按期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欲取得学籍者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向所在院(系)递交申请,并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院(系)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生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经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

经学校审查符合入学体检标准者,报主管校长批准,经批准入学者,随下一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不符合学校新生入学体检标准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已经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到学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缴纳本学年应缴纳的学费。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凡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请假程序按本规定第九条办理。逾期两周不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在校生注册条件:按要求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体检合格,按时办理各项学籍手续,按时缴纳学费。

第五条 未注册的学生不享有在校学生的待遇。

第二章 学制与在校修读年限

第六条 本科学制四年。本科生在校修读年限一般为四年。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但不能超出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最长年限一般为六年,时间自学生入校之日起计算。本规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生提前完成主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学生按学制年限额度缴纳全部学费。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于第五学期末提交申请。

准予提前毕业学生的学籍列入毕业年级,届时达不到毕业要求而无特殊原因者,按结业离校。

第三章 修课与选课

第七条 学生一般应按照所在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修读课程。学有潜力的学生,可以根据课程开设要求自主确定学习进程,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跨年级修读课程。

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含学校选派留学生)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类别、成绩及学分,经院(系)及教务处审核后予以认定或转换。

学生可以在修读本专业课程的同时,根据学校辅修、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及《北京师范大学辅修、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修读辅修专业课程或双学士学位课程。 

第八条 学生修读课程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选课手续。未办理选课手续者不能听课或参加考试,否则成绩无效。

课程一经选定,一般不得退课。学生确有特殊原因需要退课,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退课手续。未办理退课手续且不参加该课程学习和考核者,按旷考处理。

一学期缺课时数达三分之一(含)者,取消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考试成绩以“0”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记。无故不参加期末考试或考试不交卷者,按旷考处理,考试成绩以“0”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记。 

第九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上课不迟到、不早退。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否则按《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学生请假须提交书面申请,三日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内由院(系)主管领导批准;超过一周报学生处批准;超过两周报学生处,由主管校长批准。

未报到新生请假一周以内由招生办公室批准;超过一周报招生办公室,由主管校长批准。

因病请假应提供校医院或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者,应根据请假总时长,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书面材料,否则按《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均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课程的成绩原则上采用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相结合的结构记分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办法。成绩在60分(含)以上者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考查课程的成绩可以平时成绩或期末成绩作为课程的最终成绩,也可结合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作综合评定。成绩评定可采用五级制或两级制记分办法。成绩在及格或合格(含)以上者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二条 采用平均学分绩作为学生学习成绩的综合评价指标。凡考试课程成绩均计学分绩。

学分绩=课程学分×考试成绩

平均学分绩=∑(课程学分×考试成绩)/∑课程学分 

第十三条 必修课程不及格必须重修;选修课程不及格可重修,也可改选其它课程;及格课程不得重修。重修成绩以实际成绩记并注明“重修”字样。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试前向所在院(系)请假,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生效。因病请假须提交校医院或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证明。该课程成绩暂以“缓考”记。被批准缓考的学生须重新办理以后学期该课程的选课手续并参加期末考试。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毕业前未完成该门课程考试的,该课程成绩改以“0”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记。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考试成绩以“0”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记。 

第十五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以“0”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记,作弊课程成绩注明“作弊”字样;另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免修与免听

第十六条 自学能力较强,平时学习成绩较好,或通过其它途径学过某门课程的学生可申请免修。经考核,成绩优良者可获准免修。免修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记入成绩册。

思想政治理论、体育与健康、军事理论、大学美育、综合交叉、实践类等课程以及毕业论文(设计)不能免修。 

第十七条 学生因重修等原因确需修读、但上课时间有部分冲突(一般不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二分之一)的课程,可申请免听其中一门冲突部分的课程。申请免听者应填写《本科生免听课程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开课院(系)、教务处同意后到教学服务中心办理免听手续。获准免听的学生必须按要求完成课程的作业及考试,方可获得免听课程成绩。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 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二) 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应向所在院(系)递交《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审批表》,经所在院(系)以及接收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能申请转专业:

(一) 已转过专业者;

(二)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生者;

(三) 由专科(高职)升入本科者;

(四) 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

(五) 已达到退学条件者;

(六) 艺术类、体育类学生;

(七)其他招生录取时即明确不能转专业者。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二条 为了更好地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加强因材施教,学校为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特长的学生提供一次专业二次选择的机会。申请专业二次选择按《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专业二次选择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转专业前取得的课程成绩全部记入成绩档案,其相应的课程类别由转入院(系)根据专业教学计划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或转换。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原则上应连续完成学业。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学业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 因伤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一学期内需停学休养治疗超过两个月者;

(二) 一学期请假累计超一个月者;

(三) 本人申请休学者;

(四) 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应向所在院(系)递交《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审批表》;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学生处发给休学证明。学生接到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

第二十八条 休学以学期为单位,一次申请不得超过一学年,最多可申请休学两次,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修读年限,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九条 与休学学生有关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休学学生须按规定如期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

(二)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三) 因病休学学生,休学期间医疗费用及其他费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四) 休学学生往返路费自理。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第一周向所在院(系)递交《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审批表》;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学生处复查合格后,由主管校长批准,方可复学。

(二)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应向所在院(系)递交《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审批表》,并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已痊愈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经学生处审核符合入学体检标准者,由主管校长批准。

(三) 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犯罪行为,依据《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四) 复学者,依其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八章 留降级和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习成绩较差,自第三学期起,已取得主修专业的学分数平均每学期少于17学分者,给予学业警告,学生可申请留降级。

学生申请留降级,应向所在院(系)递交《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审批表》,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 自第五学期起,已取得主修专业的学分数平均每学期小于15学分者;

(二)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两周(含)以上者;

(三) 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者;

(四)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连续两周(含)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 超过两周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者;

(七) 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申请学生进行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院(系)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审批表》,经院(系)主管领导提出初步意见后,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审核,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可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在校内公告。对退学学生的处理结果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北京师范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四条 与退学学生有关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退学学生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间(一般为两周)内办理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 对患有精神病、意外伤残或其他严重疾病等而不能自理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德、智、体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北京师范大学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中有关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但取得的学分数达到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数90%(含)以上者,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可在两年内以旁听的方式继续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载明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北京师范大学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中的有关规定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两年内未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三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含)以上,取得的学分数低于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数90%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跨学科门类辅修其它专业课程,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且符合主修专业毕业要求者,发给北京师范大学辅修专业证书;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跨学科门类修读双学士学位课程,达到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要求,且主修专业达到学士学位标准者,发给北京师范大学双学士学位证书。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达到辅修、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要求的学生,经开课院系同意,可以在毕业离校后两年内,以旁听的方式继续修读剩余课程,达到辅修或双学士学位要求后,可申请补发北京师范大学辅修专业证书或双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校将每年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核、注册。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的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无法追回的宣布证书无效,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和学士学位等学历或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由学校档案馆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自二○一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如其它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allsports365.com和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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