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周管理办法(试行)
师教文[ 2006 ]67号
一、指导思想
为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与创新精神,进一步提高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交流沟通等能力,加深学生对社会的认识,增强学生服务社会的意识与责任心,学校将每学年最后两周设为学生实践周,以相对集中的时间,以为本科生提供研究性和实践性活动为主的多种课程与实践活动,供学生选修。
二、管理办法
1.在学生实践周期间开设教学计划内的实践性课程或教学环节,按教学计划计入选修或必修学分。非课程性活动原则上不计学分。
2.拟列入教学计划中的实践性新课程要通过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论证,填报“新开课程申请书”,通过学校审核后可纳入教学计划。
3.教师承担学生实践周课程和教务处认定的学生实践周活动按照人事处的有关规定计教学工作量。
4.有关课程建设方案、考核办法、管理制度、学生所做优秀作业等应按照有关规定存入院系教学档案。
5.学校以教学经费、实践教学经费、讲座教授经费和研究生助教费提供学生实践周所需运行经费及人员经费。对实践性强的课程及活动在经费方面适当倾斜。
6. 确保安全,不得开展未通过学校审批的实践活动。实习等外出活动应有教师指导,遵守相关安全制度。
三、奖励办法
院系优秀组织奖(根据活动的数量与质量、参加人数等评选出20%的院系)给予奖励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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