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教学实验室管理办法
师教文[2008]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提高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实验室应积极承担本科实验教学任务、大力开展实验教学改革与研究、认真做好实验室开放工作、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教学实验室的建设应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科学管理,条件建设与队伍建设协调发展,高效利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教学实验室实行学校、院系二级管理。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制定教学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组织审核教学实验室的设置、更名、撤并等事项,报主管校长批准、送科技处备案;根据教学计划核定实验教学任务;负责实验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的立项与管理。
第六条 院系负责教学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及资产和安全管理等。教学实验室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教学实验室的建设实行项目管理,由建设院系提出申请,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学校组织专家论证,主管校长审批。
第八条 学校设立教学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院系也应多渠道筹集经费加强教学实验室建设。
第九条 实验教学任务量大、教学队伍合理、条件完善的教学实验室可申请成立实验教学中心。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开展实践教学建设与改革,加强实验课程和实验项目的建设,着力提高学生的实验动手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保证实验仪器设备的完好率,维护正常的实验教学秩序。
第十一条 加强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建设,逐步提高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实验课程的比例以及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数。
第十二条 加大实验室开放力度,完善开放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 加强实验室制度建设,完善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院系应从本科教学运行经费中安排实验教学运行经费。
第五章 资产与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教学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资产管理等事项,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教学实验室应健全安全防范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必要的安全设备、器材和设施。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安全制度,定期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早消除各种安全隐患。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七条 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工作。针对高温、辐射、噪声、毒性、粉尘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注意节能节水,规范处理实验室废弃物,不随意排放。
第六章 教学实验主任及其职责
第十八条 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应由热爱实验教学工作,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实验教学经验丰富,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教学实验室主任应由热爱实验教学工作,责任心强,学术水平较高、实验教学经验丰富,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较强,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
第十九条 实验教学中心主任/教学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组织开展实验教学体系建设与实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二)负责编制教学实验室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教学实验室相关规章制度的建设与落实。
(四)根据学校或院系下达的实验教学任务,科学合理地安排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工作,明确岗位职责。
(五)负责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的管理。
(六)负责实验室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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