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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本科教学工作规范

(2007年3月修订)

师教文[2007]5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科教学工作,深化教学改革,规范教学管理,保障和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我校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依据。

第二章 主讲教师资格

第三条 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努力践行“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校训,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业务基础扎实。

第四条 主讲教师应具有讲师(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个别课程的主讲教师也可由具有硕士(含)学位以上的教师担任。后者需经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其他相关机构评议和审核,教务处批准。

第五条 新聘任教师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成绩合格,方可申请主讲本科课程。

第六条 本校在编教师首次主讲课程应进行试讲,填写《教师首次开课申请表》和《课程责任书》,由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其他相关机构评议和审核,教务处批准。

第七条 外聘教师首次主讲课程需进行试讲,填写《外聘教师首次开课申请表》和《课程责任书》,由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其他相关机构评议和审核,教务处批准。聘任院(系)应指定本单位在编有经验教师作为联系人,负责协调有关教学工作。

第八条 学生评估低于3.0分或连续两次低于3.5分的主讲教师,应提交讲授课程改进方案。经试讲,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其他专家组织评议和审核批准后方能重新开课。

第三章 教师教学职责

第九条 承担教学任务,服从教学工作安排。应积极承担课程讲授,以及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指导等教学工作。教授、副教授原则上每学年至少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不低于32学时。学校鼓励知名教授为本科生讲授基础课、主干课程或开设专题讲座。

第十条 遵守教学纪律,维护教学秩序。按课程表规定的时间、地点讲授教学任务确定的课程。提前5分钟到达教学地点,做好课前准备。不得无故迟到、提前下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课、调课和委托他人代课。

第十一条 具有责任心,认真准备和开展各项教学活动。保证教学工作的精力投入,完成教学计划和教学目标,达到教学大纲要求,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 进行教学改革,提高专业和教学水平。加强课程和教材建设,不断更新和完善教学内容,促进科研成果向教学转化。积极承担各级教学改革项目,积极进行精品课程和双语课程建设。参加教学研究活动,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

第十三条 增强师生互动,改进教学方法。坚持课内—课外有机结合,积极采用启发式、讨论式、案例式等教学方法,加强学生课外学习指导,培养和引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和自主性学习。注重现代化教学技术及手段的应用,积极开发和利用优质教学资源。

第十四条 注重实践教学,加强学生实践和课外活动指导。积极进行实践教学改革,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指导学生参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和社会实践。积极吸纳学生参与科研课题,鼓励和引导学生参加本科生科研基金项目、课外科技文化活动和竞赛,培养和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十五条 规范和完善学生评价方法,客观、公正、综合评定学生成绩。应积极进行学生评价方式的改革,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知识、和技能的理解与掌握,以及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采用开卷、闭卷,口试、笔试等多样化的考核方式,采取平时、期末评价相结合的结构计分法,原则上每个教学班级学生的成绩呈正态分布。

第十六条 坚持教书育人,树立良好学风。为人师表,治学严谨,反对弄虚作假和抄袭剽窃;规范语言、行为和着装;采用不同方式检查学生到课与听课情况,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培养学生严谨的治学态度,端正学风。严把考试环节,严肃考场纪律,杜绝学生作弊行为。以学生发展为目标,关心学生的健康成长。

第十七条 听取教学质量反馈意见,不断改进教学工作。接受督导团专家、领导、同行和学生等多重质量保障环节的评价,接受各级教学质量评估检查,针对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提高教学水平。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北京师范大学教学名师奖、本科教学优秀奖、最受本科生欢迎的十佳教师奖、钱瑗教育基金优秀教师奖、励耘奖优秀青年教师奖等多项教学奖励,对在教学和教书育人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给予奖励和鼓励。设立教学改革项目,为教师开展教学研究与改革提供条件。对于获得省部级以上教改立项和教学奖励者,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考核、职务晋升和续聘中与教学工作相关的条件参见学校人事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对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定、造成教学事故者,按照《北京师范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适用于承担我校本科教学任务的教师。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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