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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成绩管理办法

师教文 [ 2007 ] 141 号


为规范本科生成绩管理,根据《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成绩评定与记载

第一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

第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课程的成绩原则上采用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相结合的结构记分法。考查课程的成绩可以平时成绩或期末成绩作为课程的最终成绩,也可结合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作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可综合考虑学生的考勤、作业、课堂讨论、调查报告、论文、测验等方面的情况。

第三条  考试课程一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课程的成绩可按五级制或两级制记分办法;实习、社会调查按五级制评定;毕业论文按四级制评定。

第四条  采用平均学分绩作为学生学习成绩的综合评价指标。考试课程的成绩均记入学分绩,考查课程的成绩不计入学分绩。

学分绩 = 课程学分×考试成绩

平均学分绩 = ∑(课程学分×考试成绩) / ∑课程学分

第五条  对于选课后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以旷考论处,该门课程成绩以“ 0 ” 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记,学生需在以后的学期选课重修。

第六条  缓考课程成绩按实际取得成绩记载;对于因考试不及格而重修的课程,按实际取得成绩记载,并在成绩表上标注“重修”字样;对于因旷考或考试违纪而重修的课程,按实际取得成绩记载,并在成绩表上标注“旷考”或“违纪”字样。

第七条  学生成绩记载有两种形式,分别为 《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原始成绩表》 和 《北京师范大学学生成绩表》 。

《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原始成绩表》 如实记载学生在课程修读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情况(如重修、违纪、旷考等),是学籍处理、评奖学金、申请推免研究生资格等的依据。

《 北京师范大学学生成绩表 》记录学生修读教育教学计划的有效成绩,包括所修读的必修课程的最终成绩(含重修)及选修课程的合格成绩,是学生毕业资格审核、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及其他在学成绩证明的依据。 《北京师范大学学生成绩表》 分别存入学校档案、院系档案和学生档案。

第二章  修读课程认定

学生在校外(或境外)修读的课程及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修读的课程经认定后方可记入学生本人的成绩档案。

第八条  境内跨校修读课程认定

1、  学生可在有修读协议或经过学校事先同意的外校修读课程,修读合格后学校予以认定。

2、  遵循真实反映学生修读课程的原则,只认定课程类别和学分,不更改课程名称。

3、  学生可选修“学院路地区校际共同体”的公共选修课,修读合格取得学分后,学分可自动转换成学校平台公共任选课的学分。

4、  学生修读“学院路地区校际共同体”的辅修 / 双学位课程,如未获得辅修 / 双学位证书,可在第六学期末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课程认定申请。

5、  学生修读其他学校课程,可在开课前一学期,向院系和教务处提交修读申请,原则上修读学校的教学水平应不低于我校。学生修读合格后,可在第六学期末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课程认定申请。专业课程的学分认定以院系意见为主,教务处批准备案。学校公共平台课程由教务处认定。

6、  学生申请修读课程认定,应填写《北京师范大学课程认定申请表》(跨校修读课程学生适用),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院(系)教务员负责在《教务网络管理系统》中录入成绩。所有经认定的跨校修读课程在成绩表中均标注为“校际”。

第九条  境外跨校修读课程认定

1、  凡我校在读本科生,经学校批准,赴与我校签署交流协议的境外大学学习或自主联系到境外大学学习者,所获得的各类课程均须认定。未经学校事先审批,自主到境外大学学习的,其修读的课程不予认定。对于在境外学习之前,已经与我校确定修读计划的学生,不须认定审批,只履行认定手续。

2、  对于境外大学与我校教学计划课程名称相同的课程可以转为我校的教学计划课程;课程名称不同的课程原则上只做课程类别和学分认定;课程名称不同,但课程内容基本相同的课程,经我校相应任课教师认可后,可转为我校相应课程,学分按实得学分记。

3、  对于境外大学与我校教学计划课程名称相同,或内容相近,但学分不同的课程,如无特别规定,学生不必重修该课程,按实际获得学分记。

4、  在境外大学修读,并取得等级成绩的课程可以分别认定为我校的考试课程或考查课程;取得“通过”或“合格”成绩的课程只能认定为我校的考查课程。

5、  境外大学的课程成绩,由等级分换算为我校百分制成绩的标准为: A=90 分( A+ 、 A- 均视为 90 分,以下同), B=85 分, C=75 分, D=65 分。由等级分换算为我校等级制成绩的标准为: A= 优( A+ 、 A- 均视为优,以下同), B= 良, C= 中, D= 及格。

6、  申请课程认定必须有境外大学出具的正式成绩单和课程简介、修读学时等,其中应包含课程名称、类别、学分和成绩等信息。

7、  专业课程的学分认定以院系意见为主,外事处审核,教务处批准备案。学校公共平台课程由教务处认定。

8、  申请课程认定的学生应在返校后一个月内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境外大学修读课程认定申请表》,向所在院系提交学分认定申请,外事处审核其出境就读批复手续和境外成绩单,院系提出认定意见,教务处批准,院(系)教务员负责《教务网络管理系统》中的成绩登录 。所有经认定的境外修读课程在成绩表中均标注为“境外”。

第十条  转专业修读课程认定

1、  学生转入新专业,在原专业修读的所有课程的学分、成绩均记入学生本人的 《北京师范大学课程修读原始成绩表》 。

2、  学生修读的学校平台课程(除信息技术应用课程外)的学分、成绩、课程类别可直接转入新专业。信息技术应用课程的类别和学分认定由转入院系确定。

3、  学生在原专业修读的所有课程均可认定为学校平台公共任选课,或由转入院系按照专业培养目标,选择性地认定为院系平台课程或专业平台课程。

4、  高一级别的课程可以充抵低一级课程,但低一级的课程不可充抵高一级课程。

5、  转专业学生需填写《北京师范大学课程认定申请表》(转专业学生适用),经转入院系审定、教务处批准后,予以认定。

6、  因转专业需认定的课程信息由院(系)教务员负责在《教务网络管理系统》中更改。

 

 

第三章 成绩查询与确认

第十一条  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录入《教务网络管理系统》,原则上应在考试结束后两周内完成。学生毕业资格审查期间,系统关闭,院系不再录入任何课程成绩。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院(系)应提醒学生在《教务网络管理系统》中查询上一个学期已修读课程的成绩,核对修读课程的课程类别和学分。

第十三条  学生如对已公布的成绩有异议,可向任课教师所在院(系)的教务管理部门申请查阅该门课程的《北京师范大学课程考试 / 考查成绩登记表》。若存在不一致,由院(系)开具成绩更正证明,教务处审批,教学服务中心负责更改。

第十四条  学生对《北京师范大学课程考试 / 考查成绩登记表》中的成绩有异议,于开课的下一个学期的前五周内,向任课教师所在院(系)教务管理部门提出查阅试卷的书面申请,过时不再办理。任课教师所在院(系)应在学生提出申请后的一周内组织查阅试卷。如阅卷无误,由相关人员给出明确答复;如阅卷有误,教师应首先在学生试卷和《北京师范大学课程考试 / 考查成绩登记表》上订正成绩,并写出书面说明,主管教学副院长(副系主任)签署意见后,一并报送教务处审核,由教学服务中心负责更改。教师所在院(系)负责向学生进行必要的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07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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