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本科教学优秀奖实施办法
( 2008 年修订)
师教文 [ 2008 ] 58 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教育教学改革,鼓励教师积极投入教书育人工作,培养一批教学骨干教师,特设立北京师范大学本科教学优秀奖。
第二条 本科教学优秀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设特等奖 2 名,优秀奖 20 名(含 5 名本科公共课程教师);学校对获奖教师颁发荣誉证书。
第三条 本科教学优秀奖申请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连续三学年在我校从事本科教学工作(含离退休人员,不包括校外兼职人员);
2、 热爱教育教学工作,师德高尚,教书育人;
3、 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开展课程建设,改革教学方法,合理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承担过教学改革项目,或发表过有关教学研究的文章,或编写过有一定影响的教材;
4、 积极开展科学研究,能将科研与本科教学有机结合,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
5、 有自己的教学风格和特点,教学效果良好,教学评估优秀;
第四条 本科教学优秀奖采用限额推荐的办法,由教务处根据各院系在编专任教师数及承担的本科教学工作量分配推荐名额。
第五条 推荐及评审办法:
1、 教务处公布各院(系)推荐名额;
2、 教师自愿申报或单位推荐,填写《北京师范大学本科教学优秀奖申报表》,并提交教学经验总结报告以及能反映教师教学水平、教学特点的有关材料;
3、 教师所在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或其他相关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向学校择优推荐候选人;
4、 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候选教师进行评审。
5、 评审委员会本着“择优选拔、打破平均”的原则对候选人进行审议和无记名投票产生获奖者。优秀奖获得者须有参加投票委员的 1/2 以上同意。获得优秀奖前四名者为特等奖候选人,经评审委员会再投票,产生特等奖获得者。特等奖获得者须有参加投票委员的 2/3 以上同意。各奖项均可空缺。
第六条 本科教学优秀奖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期为 15 天。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获奖人持有异议,须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向教务处提出,并注明提出人真实姓名、电话。不符合本款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教务处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第七条 当年教师节期间学校召开表彰大会,校长颁发荣誉证书。
第八条 为进一步发挥获奖教师的示范作用,当年十月和次年四月由获奖教师举办观摩教学课;获奖教师应主动承担培养青年教师、教材编写和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等工作。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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