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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辅修/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师教文[2009]38号 (2012年6月修订)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充分利用学校现有教育资源,因材施教,进一步激发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挖掘学生的学习潜能,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增强学生对社会需求的适应能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辅修

(一)课程设置及教学要求

1. 开设辅修专业的院(系)均应制订辅修专业计划,规定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学分数,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辅修课程应为各专业的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方向课程,原则上总学分数不应少于30学分。

2. 开设辅修专业的院(系)可根据各院(系)具体情况采取单独编班或随班听课两种方式开课,辅修人数超过20人的专业原则上应单独编班,单独编班的课程一般安排在晚上、周末或假期。

3. 若辅修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重复,学生应在辅修开课院系指导下,改修辅修专业其他课程。

(二)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

1. 凡我校本科生在完成第一学年主修专业规定学分且成绩优良者(无不及格课程,各门课程平均分在70分以上)均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经批准从第三学期开始修读。

2. 各开设辅修专业的院(系)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确定每学年可接纳的辅修学生人数,并对申请修读的学生进行入门考核(考核方式由各开设辅修专业的院(系)自行安排,教务处不作统一规定)。

3.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应于第二学期期末(个别需推后申请的学生可在第四学期期末)向开设辅修专业的院(系)提出申请,经主、辅修院(系)审批后,由教务处组织学生选课,并按学分缴纳学费。

(三)教学管理

1. 修读辅修专业学生的辅修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由开设辅修专业的院(系)负责。

2. 为保证学习质量,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每学期申请辅修专业课程总学分数不得超过12学分。

3.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课程考试不及格者,不计学分,须重新选课修读。一学期内辅修课程不及格在2门(含)以上者,由开设辅修专业的院(系)批准,取消其辅修资格。

4.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课程考试作弊与修读主修专业课程考试作弊同等处理。

5. 学生中途放弃辅修专业学习,可以申请将已经获得的辅修专业课程学分,记入主修专业公共选修课程学分,个别课程如果与主修专业的专业课程相近或修读要求高于专业课程,经院系审核同意,可以申请记入专业课程学分。

6. 如学生在毕业时未按规定修读完辅修专业课程且愿意继续修读的,经辅修开课院系同意,可在毕业后两年之内继续修读该专业课程,修读合格后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

7. 对于毕业后仍继续修读辅修专业课程的学生,其选课、成绩管理等工作均由教务处统一负责。

(四)毕业资格审核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按照辅修专业教学计划修满学分且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者,可获得“北京师范大学辅修专业证书”。

(五)收费标准

汉语言文学、历史学、哲学、教育学、法学 每学分80元
经济学、管理学、心理学 每学分100元
数学、化学、天文学 每学分130元
英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教育技术学 每学分150元

留学生修读辅修与双学士学位的收费标准参考留学生的学费标准,收费标准为每学分300-500元,根据不同专业的培养成本,具体标准见下表:

汉语言文学、历史学、哲学、教育学、 法学、经济学、管理学、心理学 每学分300元
数学、化学、天文学、英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教育技术学 每学分500元

二、双学士学位

1. 凡开设双学士学位的院(系)均应制订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规定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学分数,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双学士学位课程应为各专业的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方向课程,原则上总学分数不应少于55学分(含毕业论文)。

2. 毕业论文的要求与主修专业的要求相同,收费标准与课程收费标准相同。

3. 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按照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的规定修满学分,且主修专业达到授予学位要求者可授予“北京师范大学双学士学位证书”。

4. 双学士学位的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教学管理、收费标准等与辅修专业要求相同。

三、附则

本办法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起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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